律师名字:黄一宸
执业律所:上海中联(兴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2410810450
个人简介:黄一宸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兴义)律师事务所(原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十余年公安交通管理一线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教育背景
2008年本科毕业于长安大学,之后十余年一直作为执法者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职业经历
在2011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黄一宸律师长期任职于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心工作涵盖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并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在职期间,下达事故认定书上万份,离职前三年主办了辖区内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同时也办理了数百起交通类刑事案件,积累了极为丰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践经验。
2023年7月,从公安系统辞职,转型加入律师行业,并于2024年8月26日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开启职业新篇章。
三、专业领域
黄一宸律师的业务专长集中于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具体包括:
1.交通事故行政处理:精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及执法监督,善于从执法者视角审视案件关键,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策略。
2.民事赔偿纠纷:擅长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赔偿等案件,熟练掌握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与索赔要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经济赔偿。
3.刑事辩护: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涉交通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能够结合过往办案经验,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情节辩护等多维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执业理念
黄一宸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与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其独特的职业背景使其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事故处理流程与司法实践要点。他将充分发挥在事故处理、责任划分、赔偿计算及刑事辩护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优势,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
服务地区:贵州-黔西南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兴义商城A座16楼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执法监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等
教育背景:本科—长安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士学位
担任的职务:中联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上海中联(兴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负责人
重要经验总结:
1、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车与行人,代理行人一方),某交警大队认定同等责任,支队复核后维持,申请执法监督后改为小车主要责任。
3、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车与摩托车,代理小车一方),小车转弯与摩托车发生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小车主要责任,支队复核后更改为同等责任。
媒体形象:黔西南州交通旅游广播FM883每周三《晚高峰》特邀嘉宾
行业贡献:
其他信息:自2023年开始进入律师行业,深耕交通事故复核及执法监督领域,是贵州省黔西南州辖区内拥有十余年交通事故认定背景,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的事故认定争取最大利益的律师。已为江苏、云南、广东等地委托人提供事故认定执法监督相关支持。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
被害人家属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H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2024年,被告人H某驾车在道路上与一名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H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H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大队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称H某没有跟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准备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后律师跟检察官积极沟通,以驾驶人H某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从量刑指导意见及法律适用上加以分析,最后跟检察官达成“对被告人H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一审开庭后,一审法官以被告人H某没有跟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由,并未采纳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判处H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庭审当天上午结束,法官当天下午就下发逮捕决定,对H某立即执行逮捕。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律师在跟被告人H某及家属分析案情,给出专业建议,达不成赔偿及谅解是因为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远超H某家庭的经济实力,故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但H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完全可以足额覆盖死者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律师建议在上诉期内上诉要求改判,适用缓刑。H某及家属同意后,律师积极跟检察官沟通,并提交积极跟死者家属协商,但死者家属所提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证据,在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的判决要旨。本案因被害方额外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故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检察院合理的量刑建议,建议检察院就本案提出抗诉。
经H某上诉及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全部支持了辩护人的上诉请求及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H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改判后,H某立即得以释放,回家与家人过年团聚。
案例2:
积极沟通,最终获缓刑——小A强奸罪一案。
2025年,小A与朋友被害人一起喝酒,酒后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因自身原因并未得逞。被害人酒醒后发现异常随即报警,小A接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之后被刑事拘留。刑拘后,家属先委托当地一家规模较大律所的律所单次会见。律师会见后,跟被告人家属沟通分析犯罪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小A会被判处实刑,不能取保出来。后小A家属辗转找到我,我初步听取家属的陈述后,发现案件有缓刑的空间,小A家属也认同我的分析,遂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初次会见后,通过对整体案情的把握,更加坚定了该案有极大概率缓刑的概念。但因家属辗转找到我,介入时间较晚,我到检察官递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的时间,检察官说该案于前一天已经批准逮捕。
该信息反馈至小A家属时,家属觉得小A可能不能释放,要在看守所过年了。我安慰家属说,逮捕以后不是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还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遂转变办案方向,催促公安尽快把案件移送检察院。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第一时间跟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尽量求异存同,鉴于小A属于犯罪未遂,且家属代为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递交《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小A在过年以前出所与家人团聚。
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检察官说性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为一年有期徒刑(实刑),律师认为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先表明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同时也跟检察官沟通确认,如果法院审判时判处缓刑,检察机关不持异议。
在提交辩护词的同时,律师提交了小A的品格证据及检索了相关判例,经过不懈沟通,出庭检察官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庭审结束后,法官采纳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小A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结果已达到被告人家属逾期,让他们辗转委托的行为结出了美好的果实。
案例3:
案例3(必填):复核维持后申请执法监督,成功为死者争取更大合法利益——C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年,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与横过道路的C某相撞,造成C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小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C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作出后,C某家属找到我,结合以前工作经验,通过分析,案涉路段没有监控,小车没有行车记录仪,现场也没有相关人证,案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且道路平直无遮挡,我觉得本次交通事故小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比较妥当,随后C某家属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我全权代理事故复核及后续事宜。
通过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事故的定责规则,我向交警支队递交了《复核申请书》,遗憾的是,交警支队维持了双方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C某家属觉得复核结论下来以后,此事故已定性,没有翻盘的可能。我跟家属说,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交通事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复核且以一次为限,但相关法条也同时规定了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作出的错误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在家属同意申请执法监督后,我向交警总队递交《执法监督申请书》,请求上级部门对该事故进行执法监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交警总队认可了我提出的观点,撤销了原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责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最终原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小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C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小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